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26047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男,公司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重庆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2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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