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华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92民初4922号
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华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石北路41号1幢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985080。
法定代表人:陶华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秋,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街139号附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450449278W。
法定代表人:罗文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华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华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义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华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5.34元,减半收取计2097.67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华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俊杰
书 记 员  谭燕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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