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6187号
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二路8号一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733457876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月,女,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重庆华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街139号附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450449278W。
法定代表人:钟定国,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11号3幢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3YMH1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华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2023年3月22日,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钟 婧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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