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辖终8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街××号××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必伊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
上诉人重庆华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5民初15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重庆华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公司的营业执照登记场所以及实际经营地均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街××号××号,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识别为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根据重庆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公布的受理案件类别,本案属于票据纠纷,故此申请人认为本案应当移送重庆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并审理。且,本案所设票据出票人为云南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为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北部新区××路××号××幢××**××,也属于重庆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被上诉人上海必伊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审被告之一云南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华 虹
审 判 员 潘 玲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