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民初5854号之二
原告:重庆***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松石北路41-15号2幢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61641684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街139号附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450449278W。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南岸区涂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重庆***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重庆华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64,577.29元(不含质保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85,613元(以1,024,501.74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每日1‰计算,暂计至2022年8月4日的违约金为487,662元),暂合计1,552,239.29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6月20日签订了重庆市大渡口·华润万象汇项目的《通风行业设备供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至今尚欠1,064,577.29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及时付款,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加以拒绝。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华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原告提供的《通风行业设备供销合同》上加盖的印章不是被告公司的印章,原、被告之间未成立任何书面买卖合同,而被告公司的营业执照登记场所以及实际经营地均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街139号附45号,根据重庆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识别为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而根据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公布的受理案件类别,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按照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纠纷的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同时根据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审理范围本案应属于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法院管辖审理范围。因此,本案应移送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经审查,原告**公司提供的《通风行业设备供销合同》载明:1.甲方为华商公司,乙方为**公司。2.合同签订地点:重庆市大渡口区。3.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4.合同尾部供方处加盖有**公司的合同专用章,需方处加盖有一枚字样为“重庆华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诉讼中,被告华商公司主张前述《通风行业设备供销合同》上加盖的“重庆华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不是其公司的印章,并据此提起管辖权异议,同时申请对该印章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此后,在本院组织选择鉴定机构后,原告**公司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一份,明确其为了避免浪费司法资源,便于法院从程序、实体上审理案件,同意将该案移送至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此,本院通知被告华商公司不再缴纳相关鉴定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于合同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约定发生争议时的管辖法院。本案中,原告**公司提交的加盖有“重庆华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字样印章的《通风行业设备供销合同》虽然载明合同签订地点为重庆市大渡口区,且载明若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但被告华商公司对前述合同中加盖的“重庆华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不认可,认为不是其公司的印章,并申请司法鉴定,因此,原、被告对于本案的管辖是否达成了书面协议,暂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在此情形下,原告**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情况说明》,同意将本案移送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处理。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华商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街139号附45号属于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综上,本案应依法移送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华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首云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黄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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