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92民初6854号
原告:重庆德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5号1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5646212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街139号附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45044927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德科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重庆德科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德科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德科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5.26元,减半收取计1352.63元,由原告重庆德科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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