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5执452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华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华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7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华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150550元及利息。
执行中查明,本院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款10150550元。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暂未将该案款划拨至本院账户。此外,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7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靖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