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屯昌木色湖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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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琼9022执6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30-32号1805室。
法定代表人:尹泽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是春,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露,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屯昌木色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昌盛三路工商银行屯昌支行办公大楼三楼2号。
法定代表人:刘英,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屯昌木色湖***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该案财产保全阶段[案号:(2020)琼9022执保64号],以(2020)琼9022民初70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8月14日轮候查封了海南颐和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和×××的大众牌汽车两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海南颐和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和×××两辆大众牌汽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琼9022执保64号案件对海南颐和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和×××两辆大众牌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蔡预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吴雄勇
书记员符华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