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05执681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30-32号1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876228698。
被执行人:**政,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睢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政责令退赔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粤0705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政应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退赔872.16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传唤其于2021年9月23日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委托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政财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债权尚余872.16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705执68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政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丘国汉
审 判 员 吴文兴
审 判 员 李毅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燕妮
书 记 员 黄子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