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金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民终14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金沙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罗马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4009662342B。
法定代表人:谢君,男,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友国,男,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审被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福建大街建安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9189T。
法定代表人:唐亚莉,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金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不服金沙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3民初5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上诉人金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上诉状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金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建
审 判 员  龙飞燕
审 判 员  杨静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金 智
书 记 员  张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