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丽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1民初178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红,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丽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通桥镇双湖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795899135W。
法定代表人:黎金雨,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重庆百君(大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伦凤,重庆百君(大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福建大街建安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9189T。
法定代表人:唐亚莉,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重庆丽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获批准后,由于未明确缓交诉讼费的期限,因此,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缓交诉讼费至开庭前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在开庭前缴纳本案诉讼费。但***未在本院通知开庭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公立
人民陪审员  徐官敏
人民陪审员  徐元开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程 行
书 记 员  陈圣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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