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4民终3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福建大街建安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9189T。
法定代表人:唐亚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上诉人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1民初5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缓交上诉费的申请但未获准许,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的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谭中宜
审判员陈明生
审判员刘文玉
二O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翟维玲
书记员钱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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