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38执152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福建大街建安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唐亚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的(2021)渝02民终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执行标的额为150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等。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对查询到可控制的财产,依法采取了控制性执行措施,对适宜处置的财产依法采取了处置性执行措施,对不适宜处置的财产待具备处置条件时方能依法予以处置。除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对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行为依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确无适宜可供执行的财产予以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后,经合议庭审查,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238执15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万卿
审判员黄静
审判员张梯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向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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