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02民初924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原告***,男,汉族,1961年7月28日出生,住范县。
被告***,男,汉族,1974年9月11日出生,住濮
县关镇红旗西路81号院3号楼3单元5号。
被告XXX,男,汉族,成年,住濮阳县城关镇红旗西
81号院1号楼1单元2号。
被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万区周家坝福建大街建安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乘胜、***诉被告***、XXX、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乘胜、***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乘胜、***、班文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孟迎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