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陈某某与重庆开州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4民初2341号
原告:陈某某,男,196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赵某某,男,195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开州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原告陈某某、赵某某与被告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公司)、重庆开州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陈某某、赵某某诉称,2012年,开县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某某公司)将某某石方差量回填工程和该区厂房土石方回填工程交由陈某某、赵某某组织施工,涉及费用约96万元和98万元。陈某某、赵某某组织人员将两处工程均于2012年10月完工并交付使用。某某公司以陈某某、赵某某挂靠某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140万元,剩余工程款某某公司至今没有支付。2018年9月21日,某某公司以有效解决结算办理就陈某某、赵某某实际完成的工程与某某建设公司补签协议书,约定剩余工程款在项目结算审核后15日内,按结算审定金额一次性付清余款。2021年12月8日,经湖北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定合同价96万元的审定价为774229.56元,合同价为98万元的审定价为1013860.70元,已支付140万元,下欠工程款388090.26元。按约定某某公司应于2021年12月23日前一次性付清。因某某公司与案外人王某某之间的纠纷将陈某某、赵某某的工程款于2024年2月26日被法院冻结执行划扣,因法院判决错误再审又将陈某某、赵某某项目工程款于2024年3月1日执行划回某某公司账户。因出现错误判决将应支付陈某某、赵某某的工程款没有按时支付,从而将陈某某、赵某某应享有的工程款被卷入某某公司、某某建设公司及王某某之间的案件中,致使陈某某、赵某某实施的工程款至今没有得到支付。陈某某、赵某某按某某公司要求完成约定的工程量并交付使用,下欠工程款因某某公司的过错没有及时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某某公司、某某建设公司应当连带支付陈某某、赵某某剩余的工程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7日作出(2025)渝05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厦门某某工程物资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及强制清算衍生诉讼案件管辖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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