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新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482号之二 原告:重庆新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7号附4号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1579069U。 法定代表人:**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纵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纵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宇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37778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新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新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新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龙 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