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2民初2131号
原告:***,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洪水镇村民。
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居民。
被告:**,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村民。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计4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央措吉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年俊潔
书 记 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