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2民初2131号 原告:***,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洪水镇村民。 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居民。 被告:**,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村民。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计4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央措吉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年俊潔 书 记 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