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某某波森特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民辖终5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84号3号楼3**15层3152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波森特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宝鸡市**区东湖路北段东湖宾馆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青海零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波森特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青海零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3民初23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上诉称,本案不应适用不动产纠纷案件管辖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但本案合同履行内容是劳务费欠款,不属于物权纠纷,故不适用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本案应由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3民初233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波森特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零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均未作出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根据**波森特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其提交的《零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车间基础桩施工分包合同》及工程结算核量单等材料,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而产生的纠纷,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零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车间”所在地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故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卓 玛
审 判 员 徐 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