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6300号
原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377780,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01040150151419,住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区区长。
被告:西宁市城西区海湖新区拆迁安置指挥部,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建设局院内。
负责人:***,该部办公室主任。
原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西宁市城西区海湖新区拆迁安置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