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波森特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3民初2334号 原告:**波森特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MA6X9L9CXX,住所:陕西省宝鸡市**区东湖路北段东湖宾馆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698504752C,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84号3号楼3**15层3152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377780,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零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3000916307797,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波森特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零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12月13日向原告**波森特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波森特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波森特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3元,由原告**波森特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