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温江区久茂桥梁桁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3民终6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温江区久茂桥梁桁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达到西段238号房子小区10栋2单元2号,组织机构代码74972790-6。
法定代表人:苏锡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昌茂,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成都市温江区久茂桥梁桁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涪清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20855918-3。
法定代表人:吴方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念庆,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市温江区久茂桥梁桁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5)涪法民初字第07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市温江区久茂桥梁桁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成都市温江区久茂桥梁桁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成都市温江区久茂桥梁桁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上诉人成都市温江区久茂桥梁桁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镝鸣
审 判 员  谭洪艳
代理审判员  张东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邬昌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