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高速公路公司与重庆国兴限公司重庆市涪陵路桥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特殊程序: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3民撤2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国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涪陵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市涪陵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国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侵犯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涪陵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340元,减半收取计104170元,由重庆市涪陵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镝鸣 审 判 员 郭玉梅 审 判 员 项江陵
法官助理 邬昌杰 书 记 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