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3679号
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4853699L,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负责人:康彦滨,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秦,男,1993年3月1日出生,汉族,该分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9188T,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吴方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传健,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2021年6月30日,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599元,由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唐裕馨
书 记 员  洪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