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与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20执1904号
移送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双星大道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7009344379B。
被执行人: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51705K。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与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但为轮候冻结,故无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因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已被法院多次查封,本案为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因债务纠纷较多,已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有案件受理费48255.9元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胡克中
审判员 鲍仲容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吴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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