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20执99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01月25日出生,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51705K。
本院在执行***与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但已被多家法院冻结,本案已采取轮候冻结措施,无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但为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现已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将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人,并提醒申请人对破产重整案件的进展情况给与关注,申请人表示认同,且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有工程款17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胡克中
审判员 鲍仲容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吴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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