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执8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99259760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渝路樵坪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樵坪街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36590170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51705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藏渝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金珠西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778495526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男,1955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美,女,1960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渝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3民初7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4357911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分别于2023年1月5日、2023年3月20日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工商、证券、房产等部门财产信息,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现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庆市璧山区交通委员会有应收账款,在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信息,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以5200000元为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庆市璧山区交通委员会的应收账款。未找到被执行人,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未执行的金额4357911元及利息。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涂 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银 书 记 员  陆 攀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