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路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执8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99259760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渝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鹿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42861272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51705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藏渝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金珠西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778495526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男,1955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美,女,1960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0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渝路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渝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3民初7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渝路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渝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美、**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3年1月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4573193.03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果,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作财产申报。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多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X号XXX、XXX号、重庆市南岸区X幢X层X号、重庆市南岸区X号XXX组团XXX号房屋四套,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X号XXX组团XXX号、重庆市沙坪坝区X号X幢XXX房屋两套,被执行人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XXX房屋一套,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进行了传统调查,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市渝路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重庆市璧山区交通委员会有应收账款。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系轮候,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渝路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重庆市璧山区交通委员会有应收账款,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4573193.03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蒋 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彬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