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源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璧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20民初4587号
原告:重庆源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丹龙路10号3幢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HUM9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51705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双星大道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90733857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源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于2022年6月9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该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源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源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 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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