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公路事务中心与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5执异92号 异议人(案外人):重庆市公路事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二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450405996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聚贤街25号2幢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6J4B3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51705K。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重庆市公路事务中心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2022)渝05执恢418号公告中涉及的重庆市沙坪坝区房产的查封和评估拍卖。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案异议审查期间内,异议人重庆市公路事务中心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重庆市公路事务中心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重庆市公路事务中心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