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22018号
原告:蒲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行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行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
原告蒲某与被告重庆市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后,原告蒲某于202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蒲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蒲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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