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80号
原告:重庆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诉讼代表人:孟某某,重庆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淼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鹿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93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5939元,由原告重庆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