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80号 原告:重庆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诉讼代表人:孟某某,重庆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淼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鹿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93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5939元,由原告重庆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