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3505号之一
申请人:上***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312室。
法定代表人:**财,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94号花样年华商住楼第1幢1**26层3号房[新华社区]。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89号帅越地热科技开发中心30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重庆市华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兴路64号13楼。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申请人上***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华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华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85,8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上述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华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85,8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