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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3505号之一 申请人:上***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312室。 法定代表人:**财,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94号花样年华商住楼第1幢1**26层3号房[新华社区]。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89号帅越地热科技开发中心30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重庆市华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兴路64号13楼。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申请人上***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华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华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85,8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上述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华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85,8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