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3505号
原告:上***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312室。
法定代表人:**财,董事长。
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94号花样年华商住楼第1幢1**26层3号房[新华社区]。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89号帅越地热科技开发中心30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市华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兴路64号13楼。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被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310号。
法定代表人:龙平江,董事长。
原告上***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华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高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