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黄浦建设有限公司、某某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23执1109号
申请执行人:***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22)陕0423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电梯款147012元,由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同时由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472192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2日止;以972192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3日起止2021年2月23日止;以147012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1日止。利率均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本案执行费2184元。现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予以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信用惩戒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段展翔
审判员  杨战武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闫欣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