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3民初2170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
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
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某,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某,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刘某某、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0元,减半收取计2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靳娜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秦蕾
书 记 员 康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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