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27民初1040号
原告:四川能投筠连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筠连县筠连镇定水路二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75975001629。
法定代表人:黄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系该公司市场营销部部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四川蜀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9503XN。
法定代表人:谭冰林。
被告:李心财,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鉴秋,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孟霜,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能投筠连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心财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本院依法于2022年4月11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能投筠连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顺成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洪
书 记 员 史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