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225执94号
移送部门: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谭冰林,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费追缴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32民终2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5527.00元,未执行到位15527.00元。因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谭冰林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经合议庭审查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波
审判员 魏 娟
审判员 张先综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