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802民初4477号
原告:宣城市巨鑫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沈村镇丁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586146145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宣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9503X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5096179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宣城市巨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宣城市巨鑫建材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宣城市巨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