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崂民三商初字第5号
原告**,男。
被告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3元,减半收取27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