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创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执87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42852376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中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路9号3栋1**6楼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30091996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中创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2)渝0116民初82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费用等。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本院查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存款;无房屋、车辆。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未正常经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3年3月21日,本院将本案执行中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措施无异议。本案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支付义务即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费用等。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河南中创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渝0116执8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程 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