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民初7315号
原告:***,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42852376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9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8-5号。
第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
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计8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孟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