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刘本彬,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9675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428523769。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刘本彬,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本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