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14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
被执行人:重庆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东门转盘山奇农贸汽配综合楼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8166W。
法定代表人:郭中湘,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渝0113民初88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0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果,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后,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因属轮候冻结,未实际控制资金。此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余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30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宇斌
审 判 员 肖秉文
审 判 员 秦晓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佳瑜
书 记 员 李奕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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