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巴南区鑫益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界新街60号1楼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5UA0PW9J。
法定代表人:张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芳,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东门转盘山奇农贸汽配综合楼A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8166W。
法定代表人:郭中湘,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巴南区鑫益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6民初13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巴南区鑫益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货款1253091.85元、案件受理费837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2年5月20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2年5月20日,被执行人重庆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兑现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6执3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璐
审 判 员 倪晓晶
审 判 员 刘云龙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予波
书 记 员 吴俊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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