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1338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禄静,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东门转盘山奇农贸汽配综合楼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8166W。
法定代表人:郭中湘,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渝0113民初187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2422748.76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故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另,本院通过2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在第三人重庆荣盛鑫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157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保全限期到期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债权还未到期,因此,上述应收工程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案款未受清偿,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宇斌
审 判 员 秦晓亮
审 判 员 肖秉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建文
书 记 员 李欣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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