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1338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南湖路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3062388G。
法定代表人:李德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禄静,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东门转盘山奇农贸汽配综合楼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8166W。
法定代表人:郭中湘,董事长。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渝0113民初187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货款2751601.7元;2.违约金406848.05元;3.迟延履行金、4.受理费16034元、诉讼保全措施费5000元,共计21034元。本院于同日受理。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另,本院通过2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重庆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通过现场调查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住房情况。经调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账户、财付通,未实际冻结到金额。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已于2022年3月30日签字确认并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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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涂恩
审判员李智
审判员姚成福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刘力
书记员李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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