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1194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新聚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保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72302075W。
法定代表人:李族国,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东门转盘山奇农贸汽配综合楼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8166W。
法定代表人:郭中湘,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新聚力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3民初8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8582.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迟延金、案件受理费1015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也未到庭。本院又通过网络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等进行多次查询,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重庆江津支行等十一个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共计0.00元。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申请执行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恩
审判员姚成福
审判员李智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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