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三力建设分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2114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三力建设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路4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94864141K。
负责人:容易刚。
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稻香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3202A。
法定代表人:蒋德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三力建设分公司、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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