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9093号
原告:***,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铭刚,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3202A,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桥南稻香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蒋德才,该公司总经理。
管理人负责人:张华,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告:颜官成,男,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颜官剑,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颜官成、颜官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40元,减半收取582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叶松涛
人民陪审员  候会娜
人民陪审员  秦光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钟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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