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8民初71号
原告:***,男,苗族,1990年8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晴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男,苗族,1970年3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晴隆县。系晴隆县长流乡长流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遵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坪丰村革新村民组办公大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6975201529。
法定代表人:唐大学。
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桥南稻香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3202A。
法定代表人:蒋德才。
被告:***,男,汉族,1966年6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遵义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胜全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 俊
书 记 员 党 超